洞政办发〔2025〕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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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悠米直播nba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实施办法》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茶铺茶场管理区,县直相关单位:
现将《悠米直播nba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2025年9月22日
洞口县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实施办法
为规范帮扶项目资产处置,防止资产流失,按照《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十条意见(暂行)》(湘扶办联〔2021〕2号)、《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》(湘振局联〔2021〕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意见》(湘委振组办〔2022〕6号)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帮扶项目资产可以进行处置:一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资产;二是因自然灾害、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、灭失的资产;三是经充分研究论证长期闲置确实无法盘活的资产;四是经充分研究论证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、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资产;五是盘亏、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等会计上需要处理的资产;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、登记事项变动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;七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条 经资产权属主体充分论证确需处置的,严格按照国有资产、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,依法依规按程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予以处置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帮扶项目资产。
第三条 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,按照资产原值实行分级处置。
(一)单项资产原值在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下的,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“四议两公开”程序进行处置,处置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(含三个街道办事处、茶铺茶场管理区,下同)、县主管部门备案。
(二)单项资产原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(含30万元)的,按照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、县主管部门备案”程序进行处置。
(三)单项资产原值在30万元至100万元(含100万元)的,按照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、县主管部门审批”程序进行处置。
(四)单项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,按照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、县主管部门复核、县人民政府审批”程序进行处置。
第四条 确权到乡镇和行业部门的帮扶项目资产,属于国有资产的,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。属于集体资产的,确权到乡镇的由所在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按照“乡镇人民政府申请、县主管部门审核、县人民政府审批”程序进行处置;确权到行业部门的,由部门党组会议研究,未设党组的由班子会议研究,按照“行业部门申请、县人民政府审批”程序进行处置。
第五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公告公示程序,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,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。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,处置结果由乡镇、村及时进行公示;属乡镇和行业部门的帮扶项目资产,处置结果由乡镇、行业部门及时进行公示。
第六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实行“一资产一档案”管理制度,建立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,确保资产处置有据可查。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完成以后,县、乡镇、村三级在30天内及时更新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和全国信息系统数据。
第七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、划转、置换、报废、核销等。
转让:资产权属主体通过买卖对资产所有权进行有偿转移的行为。
划转:在不改变帮扶项目资产性质的前提下,以划转方式变更帮扶项目资产所有权的行为。
置换:资产权属主体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,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。
报废: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、专家鉴定,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、无维修价值的帮扶项目资产,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,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。
核销:由于发生盘亏、毁损、非正常损失等原因,按照有关规定对帮扶项目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。
第八条 集体资产单项资产原值100万以上,以及资产价值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,资产权属主体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,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产价值。
第九条 处置收入由资产权属主体按照原资金使用方向进行使用管理,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。用于项目建设且形成资产的,及时纳入帮扶项目资产管理。
第十条 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收入,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,实行统一核算管理。